潢川县司法局:高某劳动争议仲裁案

时间:2025-04-05 07:53:21 转载源:实时资讯网 作者:夜雨 点击:9474次

基本案情  高某2020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系某环卫公司员工,入职以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。2023年,高某向公司提出缴纳社会保险诉求,但公司置之不理,因其仍在环卫岗位工作,为避免影响工作,高某只得作罢;2024年,高某再次提出诉求,公司仍然不予处理。高某无奈之下,于2024年4月到潢川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有关事项,值班人员接待后,认为可以通过仲裁解决,并协助申请了法律援助,经潢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,该案指派河南众卓律师事务所熊保瑞律师办理。  办理过程  承办律师约见高某了解,其在入职后并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也没有购买社保,其能够提供的证据只有工资流水,但工资流水显示2020年11月-2021年6月由环卫公司发放,其余时间的工资均由该公司财务李某通过个人账户发放。2024年后,因环卫工作由其他公司负责,该环卫公司将工作群全部解散,高某也未留存有关工作聊天记录。因高某所提供证据严重不足,经承办律师两次到潢川县环卫所调取证据,最终取得了高某与公司所签订《驾驶员聘用合同书》、确认该环卫公司中标环卫工作的时间为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等关键证据,随后提出仲裁申请,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。  仲裁审理过程中,该公司提交《离职结算单》辩称高某于2021年7月离职,经律师申请笔迹鉴定,离职单签名为假。承办律师指出,2021年7月至2023年11月,高某工资为财务人员个人账户发放,财务人员系代表公司履行职责,环卫公司属用人单位,应提供工资支付记录、考勤记录等,如无法提供应当以高某提交的证据为准,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,但《驾驶员聘用合同书》基本具备劳动合同书必备条款,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。  仲裁结果  最终仲裁庭认可了承办律师观点,裁决高某与该环卫公司潢川分公司在2020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劳动关系成立,鉴定费2200元由环卫公司支付。关于高某的补缴社会保险事宜也正在按程序办理之中。本案受援人系文化水平较低、年龄较大的困难群众,因法律意识不足导致工作证据保存方面存在疏漏,在法律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下,最终帮助受援人确认了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,有力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。(陈大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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